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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多元投资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高级经营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2日 11:18:20
    

关于加强多元投资企业
国有股权代表、高级经营者队伍建设的
意   见


(德组[2004]25号  2004年8月16日)


  为适应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形势,建设高素质的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多元投资企业国有股权代表及国有投资主体推荐的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多元投资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高级经营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一)多元投资企业是指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新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是指代表国有股权、由国有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企业委派,并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领导成员。高级经营者是指按照多元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由国有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企业推荐、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依法聘用的经理层人员(不包括非国有投资主体推荐、由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经营者)。
  (二)多元投资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有利于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对于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提高多元投资企业的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质和强化激励与约束。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多元投资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拔、委派和推荐、培训、考核、管理、监督等办法,逐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派、推荐工作
  (一)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金融、外贸、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5、善于与其他出资方协作共事,并有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 。
国有股权代表应具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高级经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能力。
  (二)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高级经营者以及高级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1、选派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由国有投资主体提出建议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全面考察决定,由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向多元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
  2、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尽可能采用企业内部竞聘或向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拔。
  3、积极探索多元投资企业聘用独立董事和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级经营者的路子。
  (三)推行委托责任书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国有股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任职期限、目标、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必要时经过司法公证。
  (四)实行任期制度。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任期根据多元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确定。期满时,经国有投资主体提议、企业干部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连任。国有股权代表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内根据需要可依法定程序更换。


  三、加强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培训
  (一)实行资格培训制度。根据《“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培训,逐步实行资格培训证书制度。对拟任职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培训证书。“十五”以后,新任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一律实行持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在职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每个任期内都要进行必需的脱产培训,并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任用的依据。培训内容除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投融资知识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要努力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一)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多元投资企业负责,保障多元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国有投资主体推荐的高级经营者要对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负责,按照多元投资企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搞好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还要对推荐单位负责,防止损害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根据多元投资企业的特点,规范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由多元投资企业股东会决定,高级经营者的报酬由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风险责任和投资主体的收益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国有投资主体应商多元投资企业,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事项予以保证。
  (三)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国有股权代表在多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及时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听取意见。在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决策中,国有股权代表要准确、完整地贯彻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高级经营者要定期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多元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遇有重要事项,都要及时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
  (四)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监督。多元投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国有股权代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更换的,应依法进行审计。国有投资主体要重视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证处理。要充分发挥多元投资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
  (一)完善考核制度。根据委托责任书的约定,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多元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在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期将要结束时进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在考核前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国有投资主体和企业干部管理部门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全面考核。
  (二)突出考核重点。对国有股权代表主要考核其参加多元投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维护国有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对高级经营者主要考核多元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维护各方(包括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
  (三)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划分档次。对考核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多元投资企业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视责任大小给予应有的处罚;对经考核确认为不称职的,应依法予以撤换;对以损害国有股权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或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查证核实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企业干部管理部门要把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纳入企业高级经营者队伍的整体建设中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促进合理流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部门要抓好培训,不断提高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多元投资企业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使情况,与国有投资主体一起制定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奖惩政策。
  (二)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原隶属关系不变。多元投资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者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其他各股权方推荐进入党组织领导成员的人选,应将党组织关系迁入多元投资企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企业党组织要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党员管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改制后的多元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改建工会组织。
  (三)加强管理,优化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委派(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国有投资主体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负起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要支持委派和推荐人员的工作,关心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用事业、感情和待遇留住和吸纳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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