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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政策 (2009.7.8)
作者:人才办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2日 13:57:19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政策
 

    1、荣誉称号: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部授予“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称号,在聘期内享受有关政策。

    2、资助经费:为每位引进人才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用于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对列入国家级“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除中央资助部分外,地方政府给予相应资助经费。用人单位按比例为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3、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和直接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有特殊必要时,也可以因人设事。引进人才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项目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等,努力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工作环境。优先支持引进人才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开展科研或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国内省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我省两院院士(外籍院士)候选人遴选和各类政府奖励评选。

    4、载体建设:在抓好现有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引智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对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济南、青岛为中心,建设两个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重点扶持建设20个左右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突出特色,扶优扶强,使其尽快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成为支撑我省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成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点载体。

    5、居留、出入境和落户:外籍引进人才由外国专家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照《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鲁政发[2002]60号),选择在省内就业地城市落户。

    6、医疗保健和保险:引进人才享受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集中安排体检和休假。所需经费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省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在省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7、住房: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引进人才单独来鲁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0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鲁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5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8、薪酬和税收: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引进人才来鲁工作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和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协议薪酬制,

    9、配偶就业与子女就学: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鲁并愿意在我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引进人才的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用人单位提供一定量的子女教育补贴。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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